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390号原告武德敏。委托代理人冯正传,山东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严。被告赵丽。被告青岛庄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芬。被告日照大庄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德敏与被告庄严、被告赵丽、被告青岛庄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大庄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未果,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费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公告费。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德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琨
人民陪审员 孙欢英
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