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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商初字第1627号

杨志刚与郑国强、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0-10-23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志刚;郑国强;金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嘉南商初字第1627号

原告:杨志刚,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郑国强,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金玉华,女,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郑国强、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对被告郑国强、金玉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11元,由原告杨志刚负担。

审 判 长  高铁鹰

代理

审判员  朱 梅

人民陪审员  段菊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