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嘉南商初字第1627号
原告:杨志刚,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郑国强,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金玉华,女,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郑国强、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对被告郑国强、金玉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11元,由原告杨志刚负担。
审 判 长 高铁鹰
代理
审判员 朱 梅
人民陪审员 段菊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