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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10号

金守祥与谢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守祥,谢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10号

原告:金守祥,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其斌、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浩,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凤台县海事局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守祥诉被告谢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守祥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守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金守祥负担。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