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柯执民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童小龙被执行人祝忠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柯交民初字第0009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祝忠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忠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忠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祝忠建(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91427.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漫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