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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14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鲍树行、王淑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鲍树行,王淑兰,鲍延泽,鲍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涛。委托代理人,牛振龙。被执行人鲍树行。被执行人王淑兰。被执行人鲍延泽。被执行人鲍宗明。委托代理人鲍树行。本院在执行(2015)棣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鲍树行、王淑兰、鲍延泽、鲍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标的89482元,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武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长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