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820号申请执行人李贵海。被执行人笪如红。申请执行人李贵海与被执行人笪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笪如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贵海借款4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04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张厚祥
审判员 戴遐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