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算字第00002号
申请人:徐慧。
被
申请人:杭州壹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羽倩。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慧与被申请人杭州壹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中,因申请人徐慧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徐慧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李旭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许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