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98号

路程翔,王萍,黑净,刘桂荣,崔永军,张汉倬,郑德昌,吉林金立方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路程翔,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金立方化工有限公司,崔永军,黑净,张汉倬,王萍,刘桂荣,郑德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98号

原告:路程翔,男。

委托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忠,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永军。

被告:吉林金立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德昌。

被告:崔永军,男

被告:黑净,女。

被告:张汉倬,男。

被告:王萍,女。

被告:刘桂荣,女。

被告:郑德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程翔与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金立方化工有限公司、崔永军、黑净、张汉倬、王萍、刘桂荣、郑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程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程翔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程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30元,减半收取42365元,由原告路程翔负担。

审 判 长  丁照明

审 判 员  任宝君

代理

审判员  郭立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