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98号
原告:路程翔,男。
委托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忠,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永军。
被告:吉林金立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德昌。
被告:崔永军,男
被告:黑净,女。
被告:张汉倬,男。
被告:王萍,女。
被告:刘桂荣,女。
被告:郑德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程翔与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金立方化工有限公司、崔永军、黑净、张汉倬、王萍、刘桂荣、郑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程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程翔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程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30元,减半收取42365元,由原告路程翔负担。
审 判 长 丁照明
审 判 员 任宝君
代理
审判员 郭立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