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李维红。
被执行人:徐章华。申请执行人李维红与被执行人徐章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衡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88381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维红与被执行人徐章华已对本案执行和解完毕。本案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故执字第107号案件给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淑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梦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