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009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职务不详。被告王力东,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4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584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智勇
审 判 员 高丽平
代理
审判员 王丽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