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财保39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祥云街**银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卫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震、王姗姗,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珍胜。
被
申请人:高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金江小区**高深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珍全。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高深(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
二○一六年二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高深(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78299.9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高深(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78299.92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马俊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