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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70号

吴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范某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70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范某,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吴某预交,其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XX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