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东执民字第2448号

宁波江东明楼永军机电商行与章思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江东明楼永军机电商行,章思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244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明楼永军机电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经营者:陆荣军。

委托代理人:王娟梨,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章思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明楼永军机电商行与被执行人章思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