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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经民初字第554号

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与刘晓华、林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刘晓华,林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经民初字第554号

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步行街。组织机构代码:66202332-4。

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总经理。代理人:王平,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华,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林磊,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华、林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 权

审 判 员  章 鸿

代理

审判员  吴运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