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05号
原告:黄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92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 欧长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