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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05号

黄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05号

原告:黄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92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  欧长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