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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196号

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谈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96号原告谈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马栏镇,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凯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畅春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