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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民初114号

徐利华与恩施州德勤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徐利华,恩施州德勤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114号原告徐利华,农民。被告恩施州德勤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红旗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565451255T。法定代表人杜雨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金刚,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利华诉被告恩施州德勤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利华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利华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利华负担。

审判员  周海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向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