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028号
原告:陈仙德。
委托代理人:王孜霖。
被告:北京盛世久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郾明。
被告:北京盛通德信创业投资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盛世久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杭商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皇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仙德与被告北京盛世久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盛通德信创业投资中心、北京杭商担保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仙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钟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俞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