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昌民初字第16494号原告吕老虎,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被告梁满国,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虎什哈镇大河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老虎与被告梁满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老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老虎撤诉处理。诉讼费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吕老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于 庆
人民陪审员 孙玉凤
人民陪审员 邢全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