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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特72号

景凤禄诉郭清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凤禄,郭清贤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72号申请人景凤禄。申请人郭清贤。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景凤禄与申请人郭清贤因买卖合同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巴雅拉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经甘南县宝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郭清贤于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景凤禄塑窗款2200.00元,如申请人郭清贤逾期给付塑窗款2200.00元,则按照本金2200.00元,从2016年5月30日开始按照月利1分5厘计算利息至塑窗款还清时止。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巴雅拉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