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初28号
原告:张贵林,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忠尧,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海云,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黄骅市。。
被告:何海龙,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林与被告代海云、何海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贵林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贵林承担。
审 判 长 李 京
审 判 员 谢盼书
代理
审判员 刘洪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