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民初28号

张贵林与代海云、何海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张贵林,代海云,何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初28号

原告:张贵林,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忠尧,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海云,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黄骅市。。

被告:何海龙,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林与被告代海云、何海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贵林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贵林承担。

审 判 长  李 京

审 判 员  谢盼书

代理

审判员  刘洪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