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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915号

曹凤娇与叶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凤娇,叶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915号申请执行人曹凤娇,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叶茂,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曹凤娇申请执行叶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