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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35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杨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杨 宏 伟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3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范婧,该银行行长。被告杨宏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0日,住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与被告杨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昕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