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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字第915号

何夏苏与戴苹、金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夏苏,戴苹,金肖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字第915号

原告:何夏苏。

被告:戴苹。

被告:金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夏苏与被告戴苹、金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夏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陈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