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字第915号
原告:何夏苏。
被告:戴苹。
被告:金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夏苏与被告戴苹、金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夏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陈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