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937号申请执行人魏祥金,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林绍弟(别名林绍清),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韦玉南,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魏祥金申请执行林绍弟、韦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绍弟、韦玉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