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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295号

王俊光与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光,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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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295号

申请执行人:王俊光,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董事长。王俊光与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阜仲字第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俊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阜仲字第15号裁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云秋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冯小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