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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402号

朱勇与湖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勇,湖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402号原告朱勇。委托代理人周明星,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永阳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徐应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家军,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诉被告湖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勇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勇负担。

审 判 长  张昌安

代理

审判员  朱敏敏

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方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