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702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区长。
被执行人:田海军,男,1972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田海军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贵政征补(2015)15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贵政征补(2015)15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贵政征补(2015号)15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姿
审 判 员 时立强
代理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卓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