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110民初547号原告陈思银,男,1972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劲松,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紫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德永,男,43岁,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环保局职工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银与被告周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银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思银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胡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