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500-1号
申请执行人:张厚营。
被执行人:史正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2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冻结了史正军的银行存款35618.00元。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史正军的银行存款35618.00元的冻结,对该帐户的标的款划拨至本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