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426号
原告:杨昌明,男,汉族,1945年11月23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云南广业屋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护国路**。
法定代表人:蒋传书。
第三人:王孝先,男,汉族,1954年7月21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第三人:王为龙,男,汉族,1935年8月18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第三人:蒋传书,男,汉族,1947年8月22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第三人:刘洪甫,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第三人:云南机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昆明市护国路**。
法定代表人:张月蓉。
第三人:张月蓉,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第三人:李继柏,男,汉族,1936年12月31日出生,住昆明市。
第三人:姜美珍,女,汉族,1942年10月4日出生,住昆明市。
第三人:罗哲文,女,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昆明市。
第三人:李京泽,女,汉族,1996年7月10日出生,住昆明市。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2008年7月30日出生,住昆明市。
第三人:李吉平,男,彝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明诉被告云南广业屋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孝先、王为龙、蒋传书、刘洪甫、云南机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月蓉、李继柏、姜美珍、罗哲文、李京泽、李某、李吉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明现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广业屋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孝先、王为龙、蒋传书、刘洪甫、云南机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月蓉、李继柏、姜美珍、罗哲文、李京泽、李某、李吉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请求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昌明承担。
审 判 长 贾 军
代理
审判员 符雅琪
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