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超想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6516-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商初字第0377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钞的存款人民币9319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凌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