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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字第78号

林建国与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安明、杜建海、罗隆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林建国,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安明,杜建海,罗隆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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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字第78号

原告:林建国,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元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安明,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杜建海,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罗隆虎,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林建国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林建国承担。。

审判员  冯小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