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字第78号
原告:林建国,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元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安明,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杜建海,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罗隆虎,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林建国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林建国承担。。
审判员 冯小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