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607号原告王绍林。委托代理人罗承元,宝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林诉被告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林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绍林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绍林承担。
审 判 长 陈芳
人民陪审员 付华
人民陪审员 廖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