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038-2号
原告:安平县天银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丝网工业园区I-07南边。
法定代表人:姚盼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童维孝,湖北省监利县网市镇北口村2-3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天银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维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平县天银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平县天银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天银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安平县天银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占峰
审 判 员 李立波
人民陪审员 翟向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