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4026号
原告:舒利红,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丁先才,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舒利红与被告丁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舒利红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利红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利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舒利红负担。
审 判 长 叶春娟
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
人民陪审员 郑华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吴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