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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4026号

舒利红与丁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舒利红,丁先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4026号

原告:舒利红,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丁先才,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舒利红与被告丁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舒利红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利红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利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舒利红负担。

审 判 长  叶春娟

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

人民陪审员  郑华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吴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