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23号原告郝玉庆,男,193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武乡县人,退休教师。被告窦来秀,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武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庆与被告窦来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庆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玉庆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玉庆承担。
审 判 长 刘晋潞
人民陪审员 韩书宏
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