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897-5号
申请执行人:陈培培,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负责人:吕伟平,职务: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培培与被执行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霍邱法院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7581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账户资金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培培。扣缴被执行人执行费1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霍邱法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同合
审判员 谢宝平
审判员 梅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