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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897-5号

申请执行人陈培培与被执行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培培,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897-5号

申请执行人:陈培培,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负责人:吕伟平,职务: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培培与被执行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霍邱法院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7581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账户资金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培培。扣缴被执行人执行费1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霍邱法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同合

审判员  谢宝平

审判员  梅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