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45号本院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对原告陈国新与被告吴林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遗漏,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第二十五行判决主文后增加“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审 判 长 边防
代理
审判员 陈翊
人民陪审员 金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应琪
陈国新与吴林堂补正笔误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45号本院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对原告陈国新与被告吴林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遗漏,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第二十五行判决主文后增加“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审 判 长 边防
代理
审判员 陈翊
人民陪审员 金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应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