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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129号

唐洪彦与徐正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9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洪彦,徐正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129号原告唐洪彦,女。被告徐正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洪彦与被告徐正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协调,被告徐正蓉主动向原告支付了下欠货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洪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洪彦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贺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学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