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豫1424民初463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胡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宋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振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