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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463号

王某甲与胡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胡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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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豫1424民初463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胡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宋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振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