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42号
原告:潍坊华跃磁电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陈以贵,经理。
被告: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侯维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华跃磁电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华跃磁电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华跃磁电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25元,减半收取238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潍坊华跃磁电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云波
审判员 张志红
审判员 李延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欣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