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0322民初464号原告曾文霞,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文华,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向红,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霞与被告吴文华、刘向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曾文霞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二百零二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一百零一元,由原告曾文霞负担。
审判员 陈绍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志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