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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641号之一

徐生江与赵立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生江,赵立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生江。

被执行人:赵立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2月3日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465号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立裕支付欠款1127174.00元,案件受理费7472.5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1367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立裕的银行存款11533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惠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韩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