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生江。
被执行人:赵立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2月3日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465号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立裕支付欠款1127174.00元,案件受理费7472.5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1367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立裕的银行存款11533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惠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韩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