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445号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负责人章雄新。委托代理人戴荣华。委托代理人周晟。被告唐加民。被告姚瑞荣。第三人孙根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诉被告唐加民、姚瑞荣、第三人孙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负担。
审 判 长 刘成文
审 判 员 吴卫忠
人民陪审员 宋长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