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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445号

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与唐加民、姚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唐加民,姚瑞荣,孙根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445号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负责人章雄新。委托代理人戴荣华。委托代理人周晟。被告唐加民。被告姚瑞荣。第三人孙根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诉被告唐加民、姚瑞荣、第三人孙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负担。

审 判 长  刘成文

审 判 员  吴卫忠

人民陪审员  宋长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