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79号原告张红超诉被告鲁山县乐赛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红超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超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超负担。
审判员 王炳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姿怡 百度搜索“”
张红超与鲁山县乐赛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79号原告张红超诉被告鲁山县乐赛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红超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超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超负担。
审判员 王炳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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