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408号原告禹城市运输公司,地址,禹城市城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邵光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杰明,公司副经理。被告李强,男,成年,汉族,住禹城市城区建设路店子万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城市运输公司与被告李强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城市运输公司自愿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城市运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城市运输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禹城市运输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凤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