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02230号

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230号原告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以与被告刘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 判 长  魏诚慧

代理

审判员  樊浩强

人民陪审员  张金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楚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