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代表人郅良杰,主任。被执行人李延义,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延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延全,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延义、李延华、李延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延义、李延华、李延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李延义、李延华、李延全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1462元,案件受理费4154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400元,已执行10000元,剩余部分待被执行人李延义、李延华、李延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宝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