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00号 申请执行人钟耀,男,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钟桂,男,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担保人钟淑芹,女,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072719891023054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耀与被执行人钟桂(2011)龙执字第3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提供了信用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对本案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钟淑芹的财产,以担保人钟淑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赖 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宋林祥 来源:百度“”